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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離婚流程、條件和材料準備
發布時間:2022-06-09 14:10:58所屬欄目:其他 已幫助人編輯作者:【紅豆婚禮網】
一、辦理條件
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且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如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到大使館申請協議離婚。
二、所需材料
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到大使館提出申請,并遞交以下材料:
1、男女雙方的中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男女雙方的新加坡居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持新加坡PR者須提供有效的RE-ENTRY PERMIT。
3、本館簽發的男女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加注后退本人)?
4、男女雙方各3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議書(需一式三份,并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
6、男女雙方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并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
7、男女雙方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捺指印并領取離婚證。

三、注意事項
如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任何一項有爭議,大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須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男女雙方在大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國國籍,大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
在中國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請離婚,如雙方同時回國并對離婚無爭議的,可在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或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可向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訴訟所需委托書、起訴書、答辯狀等文件的公證,所需文件表格及有關要求可向國內法院領取和詢問。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將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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