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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想領證彩禮三金給了能要回嗎
發布時間:2022-08-13 20:58:18所屬欄目:彩禮 已幫助人編輯作者:【紅豆婚禮網】
給了彩禮最終卻沒有結婚領證,現在社會這種情況很常見。彩禮錢再加上給付三金等相關習俗,對于一部分人來說,需要花費的金錢不是個小數目。如果彩禮和三金已經給到了女方,但是女方不想領證了,那么彩禮和三金男方能否要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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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不想領證彩禮三金給了能要回嗎
女方不想領證,彩禮和三金能否要回需要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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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未共同生活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但須建立在雙方期間并未共同生活,最終不能達成結婚目的的情況下。為體現婦女權益保護原則同時兼顧男女雙方的利益平衡,理應返還彩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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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彩禮用于共同生活或是舉辦了婚禮等情形
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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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彩禮已經為共同生活而使用或者在舉辦婚禮時等情形下共同消費的,則已經轉化為雙方共同的無形利益,彩禮給付方難以要求返還。不應再計算損失要求雙方彼此承擔,只就雙方約定的禮金部分支持予以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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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應歸還彩禮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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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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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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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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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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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返還彩禮的情況: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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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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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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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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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給彩禮還是先領證
按照風俗習慣來說,一般都是先給彩禮后領證,而且彩禮一般是在訂婚的時候給予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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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會舉行一個訂婚儀式,告知親朋好友,兩人即將結婚的喜訊,也就代表著女方父母同意兩人結婚,男方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會準備好彩禮送到女方家。女方接收彩禮后,兩人再一起去領證登記,成為被法律所保護的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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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風俗習慣
中國的傳統婚嫁習俗一般都是男方先提親下聘禮,女方同意之后選定日子結婚。演變到現代就是,男女雙方先訂婚,然后男方給予彩禮,兩人領證登記,之后再舉行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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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護女方
雖然現在女性的地位在不斷的提高,但總的來說女性還是比較容易受到傷害,所以先給彩禮后領證也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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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彩禮和三金已經按照約定給到了女方,那么女方還不領證并且雙方想中斷這段感情,那么能不能要回可以參照上面的情形來判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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